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宣化**厂工人(辞职),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道**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冀G0****号红色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系在其兄家中饮酒后送他人回家,行驶至宣化支家桥路段,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46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等文书,破案报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检测结果(128mg/100ml),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调查记录,鉴定委托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信,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放车单等;2.证人王某乙证言;3.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材照片、查获经过视频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本人真诚悔罪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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