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乐县**街道**村**号,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公寓。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一辆鲁******白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光市银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赫本酒吧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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