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0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市南区宁夏路、银川西路行驶至宁德路**号门前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赵某某的鲁******号车、王某乙的鲁******号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民警当场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王某乙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鉴定:在送检的王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10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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