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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太原市阳曲县******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号楼**单元。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芙蓉酒楼饭店门口驾驶晋A****G号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倒车行驶约一米时,因琐事与过路人王某乙发生争执下车,王某乙报警,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接警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1.3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结果为125.38 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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