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号,住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贺小花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10月1日23时59分许,醉酒后驾驶苏D6****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常州市钟楼区邹傅路梅庄路路口时睡着,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9.4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的执法仪视频。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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