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311996********,汉族,大专文化,企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荔蒲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桂A****8号“江玲”牌轻型普通货车在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路段被公安人员人员查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