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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曾用名:王某乙,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5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组,住: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6日21时06分,王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绿色名爵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五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华区双成五路东侧距双福一路约60米处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2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王某甲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王某甲血样乙醇浓度为94.9毫克/100毫升,王某甲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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