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曾用名:王某乙,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5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镇**村**组,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6日21时06分,王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绿色名爵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五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华区双成五路东侧距双福一路约60米处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2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王某甲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王某甲血样乙醇浓度为94.9毫克/100毫升,王某甲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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