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洪健浔,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上23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浙CC****号小型轿车途经临海市杜桥镇牌门路与下周路路口(华山医院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