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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3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号,现暂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洪健浔,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上23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浙CC****号小型轿车途经临海市杜桥镇牌门路与下周路路口(华山医院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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