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8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海南**会计事务所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商厦**房,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号牌为琼AB****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到海口市美兰区**大道**馆和朋友韦某某等五人吃饭喝酒,期间人王某甲饮红酒。15时10分许,王某甲酒后到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号**大厦停车场。王某甲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B****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挪车时,刮蹭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停车场内在的一辆号牌为琼A2****白色东风雷诺牌小型普通客车。停车场内保安发现后立即报警,执勤交警到现场后让王某甲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8mg/1OO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检验,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84mg/lOO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赔偿给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称其是海南**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海南**管理公司及南京**管理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其三家公司的员工有150多人,每年上缴税收近几百万,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所在单位在疫情期间有捐款捐物的积极表现。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人口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抽血相片、血液密封照片、登记表、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申请书、证明;2.陈某某、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方位、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7.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王某甲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公共停车场挪车和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杨世锋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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