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琼BF****号小型轿车,自陵水县英州镇高速路出入口方向往陵水县英州镇英州宾馆方向行驶,途经陵水县英州镇英海大道英州中队前路段处时被查获。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提取笔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冯 敬
检察官助理:黄再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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