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鄂A*****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由本市**镇**酒楼驶往**镇**村,当车行至**镇**路路口处(距**酒楼约125米)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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