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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金川区**里**栋**单元**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对王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等人喝酒至当日23时。8月28日8时许,王某甲驾驶甘A****1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轿车,沿本区G570一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G570一级公里18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 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4. 54mg/100ml,且其行为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可从宽处罚。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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