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其位于南安市**镇**宿舍饮酒,后接到其母亲薛某某的微信通知,得******晕倒在南安市**镇**村**号的家中,需尽快送医救治,便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其宿舍出发,往南安市**镇**村**号方向行驶,至省道**线****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闽******号小型轿车失控撞倒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尽快赶回家中送其父亲就医,便驾车驶离现场,行驶至其位于南安市**镇**村**号的家中,在其父亲王某乙已恢复意识后,就主动报警。随后,民警南安市**镇**村**号附近将其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同日22时41分许,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送至南安市南侨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并送检。同年12月20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1月15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应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启端、黄某某无责任。同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吴某某、黄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工作说明,执法记录仪截图、监控视频截图、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图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黄某某、王某乙、薛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5.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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