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现住江陵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4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王某甲酒后驾驶无牌轮式螺旋打桩机,沿姚新公路(**村、**村)由南向北行驶至**村事发路段时,王某甲所驾打桩机支架未收起导致车体超宽与由北向南张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载有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发生挂碰,造成张某某及乘客王某乙、王某丙受伤。经提取王某甲血样送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0.2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乙、王某丙不负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提取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样提取程序违法,影响本案关键定罪证据的客观性,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应当予以排除,导致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监利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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