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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合同诈骗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19日被害人高某某报案称,2015年9、10月份期间,其在长乐区新达花园一茶房通过朋友王某乙认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甲鼓吹自己在贵阳资产雄厚、隐瞒自己负债累累的事实,游说高某某共同投资贵阳网吧,并签订股份合同。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贵州贵阳市花溪区租赁了贵阳大学附近一大楼二层后,又以消防未通过为由,推脱建造网吧。2016年3月,被害人高某某在催促无果的情况下,自己飞往贵阳网吧租赁处,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早在2016年1月份已和房东解除租赁合同。现王某甲去向不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虚构共同投资网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高某某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骗取财物达人民币70万元。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于2017年6月5日被刑拘上网追逃,于2018年7月7日在贵州被抓获,于7月10日被带回审查。经预审,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交代其通过朋友王某乙认识被害人高某某,后签订了投资合同,其中高某某、曹某某投资该网吧三分之一的股份,共计人民币70万元。收取投资款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以转账及取现的形式迅速转移投资款,只拿出小部分款项让被害人高某某、曹某某初步装修网吧。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没有告知被害人高某某、曹某某的前提下与房东解除了租约,由于王某甲一直推脱延迟建造网吧,高某某、曹某某提出退出股份。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以资金困难为由迟迟未归还投资款,后干脆更改手机号并逃匿。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被抓获关押期间,委托家人和被害人联系,赔偿部分投资款,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认定王某甲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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