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钱建彬,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9日至8月9日、自2019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10日至9月24日、自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青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在西宁市城西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注册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路**号**号楼**层**、**室,后实际办公地点变更为西宁市城东区**广场**号写字楼**楼,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李某甲,法定代表人为孟某某(另案处理),监事为张某某,业务负责人为王某甲,财务负责人为王某乙(另案处理)。
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实际控制的青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分局等相关部门备案、批准,并不具备买卖外汇及外汇交易资质的情况下,以向客户承诺按照公司操单建议操作,若出现亏损由公司弥补客户损失为诱惑条件,由其招聘的业务员对外推广IFK平台外汇炒卖业务,发展客户,吸引客户投资。被害人将投资款转给孟某某等人后,孟某某等人再将客户投资款以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转入被告人李某甲名下。经查,被告人李某甲将收取的客户投资款用于个人支出。2019年10月19日,经青海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18年7月-8月罗某某、李某乙等23名被害人向被告人李某甲实际控制的青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589211.4元,收到返还金额127973.66元,实际获利75962.06元,未收回金额513249.34元,青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红52011.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作为本案证据,移送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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