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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失火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5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达拉特旗响沙湾旅游区东出口南2公里,包茂高速路西0.5公里的墓地祭奠其父亲王某乙、母亲张某某烧麻纸时,点燃的麻纸被风吹到沙蒿上引燃大火,大火顺着西风向东燃烧,烧到包茂高速路西边路基缘时被扑灭。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总过火面积为11.9788公顷,其中林地10.5227公顷。这10.5227公顷林地中,有灌木林地3.6872公顷(林种为防护林)、乔木林地1.8085公顷(林种为防护林)、宜林地5.0270公顷。经达拉特旗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烧毁的大小樟子松总价值为143494元人民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沙坝子村响沙湾变电站南王某甲父亲、母亲坟前上坟点纸不慎引发火灾。2020年6月3日,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总过火面积11.9788公顷,其中林地10.5227公顷。特殊灌木林地3.6872公顷,林种为防护林;乔木林地1.8085公顷,林种为防护林;宜林地5.0270公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4月5日,“达拉特旗响沙湾变电站南失火案”现场起火点,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沙坝子村响沙湾变电站南火灾现场最西面“王某乙、张某某”墓地东侧。被烧毁的樟子松经达拉特旗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43494元。上述过火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均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失火罪。

本院认为,王某甲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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