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21944********,汉族,中专文化,齐齐哈尔市**局退休**,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邨**号楼**单元**室,住该地。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失火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因涉嫌失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带领其四名子女前往位于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东卧村二团树地旁的王某甲岳母杨某某坟前祭拜。王某甲在点燃祭拜所用的烧纸后,由于看管不慎,点燃的烧纸被西南风吹到被害人王某乙(男,35岁)种植的松树林与被害人赵某某(男,51岁)所种植的药材地中,引发火灾,烧毁嫁接树苗3500棵。经测量: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73.68244亩;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烧毁的树苗价值38500元人民币。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及侦破经过、赔偿协议、火灾调查报告、无前科劣迹证明等;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赵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科技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过失犯罪,案发时已年满七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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