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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路**号**栋**单元**室。2012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5月份2018年9月份,王某甲帮助马某某为卖银行卡人开卡,共计二十余人,其中包括王某乙、付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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