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勤好**有限公司中控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雯,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本市东城区交道口路口西南角处,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并行驶在机动车道内,执勤交警对其进行拦阻,王某甲拒不配合工作,被交警王某乙强行拦下,造成民警王某乙左小腿软组织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当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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