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戊),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安顺市平坝区第一中学**,户籍所在地六枝特区**乡**村**组,现住平坝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7日23时许,六枝特区公安局岩脚派出所民警宋某某带领一名辅警在六枝特区岩脚镇新城大道十字路附近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不起诉)、李某某(已起诉)等人手持棍棒在路边聚集,便对王某甲等人进行盘查。民警宋某某告知王某甲等人,自己是岩脚派出所的民警,但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不起诉)、王某丁(不起诉)等人情绪激动,手持棍棒向宋某某等人围过来,并对民警进行威胁、挑衅。民警宋某某被迫呈扶抢戒备状态被逼退十余米远,直至其他增援民警及时赶到,李某某、王某甲等人见势不妙才散开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被扣押的木棒;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其他同案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王某甲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不高,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木棒随案移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