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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1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系**院员工,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妻子聂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KTV因消费价格结算问题与KTV工作人员发生纠纷,KTV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处理。民警了解情况后准备将聂某某带上警车,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阻挠民警执法,并且用拳头殴打现场执法民警姚某某,遂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民警控制。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家属赔偿被殴打民警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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