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西安区**乡**村**组,住辽源市西安区**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10日9时许,在辽源市**医院办公楼六楼会议室,因其丈夫在该医院手术死亡一事与医院协商未果,遂以跳楼等方式扰乱医院办公秩序,在民警明确告知其按照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并多次劝其离开、多次让其家属劝其离开未果后,民警欲强制带其回分局调查,过程中王某甲拒不配合执法,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同案不起诉)阻碍民警执法,其二人以蹬踹、抓挠、言语威胁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多名民警手及手臂被抓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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