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69********,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富裕镇**社区**委**组。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建华分局新江路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7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将此案指定本院管辖。富裕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6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工程**、**、**、**标段招标,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该四个标段投标。王某甲找到张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运作中标,并许诺给予好处。5月16日、17日四个标段分别开标,张某某及其通过马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联系评标专家,授意各标段评标专家给相关投标公司打高分,使该四家投标公司中标。事后,王某甲给予张某某好处费8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案发后,王某甲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对王某甲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