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12月2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寻衅滋事罪
1.2016年年底,时任生态园会计王某乙收取董某甲2017年的土地承包费3万元,后生态园经营者王某甲以未收到董某甲土地承包费为由,多次让其母亲以哭嚎,指使残疾人江某甲、茆某某以阻碍车辆通行、损坏农产品等方式滋扰董某甲家正常生产,索要承包费。2017年1月21日,王某甲带领侍某某到董某甲家,以侍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好惹为由,威胁董某甲妻子杨某某,并强行剪断董某甲家电线。2017年1月22日,王某甲带领侍某某等10余人,强行剪断董某甲家电线,在董某甲家大棚内对杨某某、董某甲儿子董某乙进行殴打,造成杨某某、董某乙受伤。报警后,伊山派出所受理行政案件查处,杨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派出所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达成调解后,王某甲仍多次指使其母亲、江某甲、茆某某对董某甲家进行滋扰索要承包金,阻碍董某甲家正常生产经营。
2.2015年2月,生态园原经营者王某丙将生态园经营权及相关债务关系转让给王某甲后,双方为债务问题引发经济纠纷。2018年2月份期间,王某甲指使江某甲、茆某某多次到王某丙家居住的灌云县**镇**小区楼下,以扩音喇叭播放“王某丙欠王某甲钱不还”、在垃圾桶上喷“王某丙欠钱不还”方式对王某丙家进行滋扰,对王某丙一家的生活造成恶劣影响。2018年2月份的一天,王某甲伙同江某甲、茆某某带领其他债务纠纷人到**小区东门处拦停王某丙的轿车,指使江某甲、茆某某以趴在引擎盖上、睡在车头的方式阻止王某丙的车辆正常通行,拦车时间长达十几分钟。
3.2018年4月份期间,王某甲指使茆某某多次到王某乙居住的**小区**号楼**单元楼下,以扩音喇叭播放“王某乙骗子,欠钱不还”等声音的方式对王某乙住处进行滋扰。茆某某在用扩音喇叭滋扰王某乙住处期间,王某甲为推脱债务责任,指使茆某某纠集债权人王某丁至王某乙住处索要欠款。
二、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7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伊山镇山前村经营普得利生态园期间,和公司经济顾问王某乙等人发生经济纠纷,王某乙等人父母多次到生态园找王某甲,给王某甲施加压力,要求解决经济纠纷问题。王某甲为躲避经济纠纷,雇佣残疾人江某甲、茆某某到生态园看大门。期间,江某甲和茆某某多次与王某乙一方的人发生冲突,后江某甲向王某甲汇报,王某甲要求江某乙、茆某某利用残疾人的特殊身份与王某乙一方进行打斗。2017年5 月11日16时许,王某乙父亲王某戊到灌云县伊山镇山前村经营普得利生态园要求王某甲清算账务,后与江某甲发生冲突,江某甲按照王某甲之前的指示,用巴掌扇了王某戊头部两下,将王某戊打倒在地。2017年7月12日,经灌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戊头部慢性颅内血肿,属于轻伤一级。后犯罪嫌疑人江某甲对该伤情鉴定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11月7 曰,经连云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戊头部右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属于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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