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凌晨1点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同黄某某、汪某某(均另案处理)、李某某、王某乙等人在赤水市锦绣路(赤水市电力公司对面)“夜逍遥”烧烤店吃夜宵,在吃夜宵过程中,黄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邀约官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到该店吃夜宵,同日凌晨3时许,官某某与杨某某(系未成年人)等人到达烧烤店,黄某某因官某某未及时到达心生不满,与官某某发生争吵和冲突,黄某某持瓷碗、官某某持弹簧刀相互威胁,王某甲持啤酒瓶欲进行帮忙,被王某乙等人劝阻,黄某某随即与汪某某、王某甲到烧烤店门外商议打官某某,并打电话告知李某某自己被官某某欺负叫李某某带东西来打官某某,李某某带着甩棍来后,黄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王某甲进入“夜逍遥”烧烤店内,黄某某再次与官某某发生争吵和冲突,李某某持甩棍、黄某某持菜刀、官某某持弹簧刀、杨某某持啤酒瓶欲进行斗殴,王某甲持防盗门钥匙和汪某某站在旁边准备帮忙,被王某乙、蔡某某等人拦下,黄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王某甲遂离开“夜逍遥”烧烤店到门外等官某某出来后再打架,后杨某某在外出帮官某某买烟时被黄某某、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官某某在得知杨某某被黄某某、李某某打伤后,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在“夜逍遥”烧烤店门外的人行道斑马线处捅刺李某某背部,导致李某某死亡。官某某随即逃离现场,黄某某持甩棍、王某甲持木棒和汪某某一起追赶官某某未果。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1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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