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66********,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准格尔旗**镇**街道**社区**岗位职工,现住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准格尔旗**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7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中旬至2019年7月7日期间,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对薛家湾镇汇通小区**超市以上锁、撬锁等方式干扰其经营,致使**超市不能正常营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准格尔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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