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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村。2019年1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8日23时许,谢某某、王某甲同刘某某、颜某某在郯城县人民路爽健婷洗浴中心洗澡,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许某某、孙某甲、郭某某、赵某某(以上七人均已判刑)、孙某乙八人亦在此洗澡,张某某和王某乙打闹时误将刘某某装在自封袋内的手机碰进水池,双方在浴室内发生争吵,谢某某要求王某乙一方出去。双方人员均到大厅内穿衣换鞋,刘某某、王某甲、颜某某穿好衣服到门口等待,谢某某在大厅内多次要求王某乙一方出去,王某乙从大厅外停放的白色捷达轿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根长约30公分的钢棍,藏在袖子内回到大厅后同郭某某先出去,与刘某某、谢某某、王某甲、颜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王某丙、许某某、孙某甲、赵某某、孙某乙见状后陆续出去,谢某某先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双方人员随即发生互殴。王某乙用钢棍打了刘某某的头部。孙某甲踹了谢某某,许某某捶了谢某某,王某甲到洗浴中心拿了两个拖把,扔给谢某某一把,谢某某殴打孙某甲时,自己摔倒在地,王某乙手持钢棍打了谢某某头部和身上数下,并将王某甲打跑,孙某甲,许某某对倒地的谢某某实施殴打。张某某拳打颜某某头部,王某丙脚踹颜某某臀部。殴斗造成刘某某头部、面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颜某某头部、左前臂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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