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街**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0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左右因海岸樱源景区举办灯展修建堤坝影响平山镇中义羊村五户村民打渔船的出行,导致打渔船只能在水库岸边停靠,五户村民推选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出面与海岸樱源老板王某乙协商渔船看管事宜,双方经过协商王某乙同意向王某甲支付每月2000元的工资,由王某甲负责看管渔船,王某乙将此笔费用列入合作方自驾客河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合作一个月后,自驾客河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终止与王某乙合作关系,并不再支付王某甲等劳务人员的工资,自此之后王某乙没有支付王某甲等村民的劳务费,自2017年7月22日王某甲等人开始以拦车等非法方式讨要劳务费,期间经公安机关制止后,王某甲继续以非法方式实施下列讨要务工费的行为。
1、2017年4月20日河北省森林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乙实际经营的海岸樱源合作开展灯光秀活动,2017年7月22日20时许,河北省森林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岸樱源搞灯盏结束拉走设备时,王某甲以王某乙欠其工资为由,拦截车辆不让通过,强行向灯展负责人刘某某索要王某乙欠其的工资,拦截车辆至当月24日,刘某某被迫无奈支付给王某甲5000元现金,王某甲才让该公司车辆离开。
2、2017年10月份左右,海岸樱源的经营者王某乙将海岸樱源的一部分树木卖给李某某,在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将树木拉走时,王某甲以与王某乙欠工资为由,拦住拉树车辆,强行索要王某乙欠其的工资,后李某某被逼无奈,于当日给王某甲2000元钱后才离开。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案因系王某甲在维权过程中,采用了非法手段,与正常的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有所区别,已经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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