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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饶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向利津县**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催收债务,2016年3月份,齐某某指使、纠集蒋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等人到**食品加工公司,赶走公司内正在生产的工人、锁上公司大门。齐某某安排蒋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王某甲等人轮流在**食品公司办公室内值班,逼迫贾某某还款,持续约三个多月。其间,齐某某安排人员将公司内电脑、家具及冷库内存放的四五百箱羊肉私自处置,**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参与轮流值班系作为**担保公司员工受公司安排实施,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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