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绰号“**哥”),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街道**村**片**组**号,现住新化县**家园**栋**楼**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11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3日;2020年3月18日至4月17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
新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13日,刘某甲的妻子卿某某的摩托车被王某乙盗走,刘某甲叫上被害人刘某乙与刘某丙、刘某丁、周某某,根据摩托车上的GPS,于当晚19时许,一起开车追踪至**镇**村地段将王某乙抓获并报警,然后在该村一家小商店门口等候民警前来处置。期间,不断有村民前来围观并询问情况,刘某甲等人解释是抓住贼并在等警察来现场。该村村民电话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村被人打了,王某甲随即驾驶白色本田小车同王某丙一起赶到现场,看见王某乙全身湿淋淋的蹲在地上,被三四个人围住,遂质问控制王某乙的几个人为何要来**村打人。刘某甲等人说没有打人,是抓了个贼在等警察来。王某甲听后就发怒了,走过去用双手抓住离自己最近的刘某乙,用拳头打了刘某乙几下,并用脚踢了刘某乙一脚。村民在旁边围观起哄,王某乙趁乱逃跑。2017年9月16日,王某甲找到王某乙并送其到新化县公安局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新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后,本院仍然认为新化县公安局认定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的后果这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