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号。2016年1月18日王某甲因违法经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4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4月25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5月8日至6月7日;2018年7月20日至8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7月8日至7月22日;2018年9月18日至10月2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22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李某某、刘某某共谋后,由李某某纠集刘某某等人持钢管在海口市美兰区**路**麻辣烫店处,对被害人王某乙随意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乙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甲与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形成共谋故意随意殴打他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李燕青
2018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