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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9********,汉族,大学文化,系荆州市沙市区**项目**。出生地湖北省罗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建平,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2021年1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乙、郑某某、陈某甲在**会议室内商量分工,由陈某甲负责以600元钱一天的高薪招聘社会闲杂人员,冒充保安与**维权的业主们故意起哄挑事,欲造成治安案件后由公安机关将维权业主带离现场。同年7月30日上午,陈某甲跟以前在**工作的保安付某某联系,要他帮忙联系二名社会青年以600元一天的工资来**冒充保安故意与维权业主发生摩擦,付某某将这件事告诉了张某甲,要他帮忙找二名年轻男子,并把陈某甲的号码给了张某甲,接着张某甲又将这件事告诉了儿子张某乙,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得知后主动跟陈某甲电话联系,并约定在**见面谈,中午,张某乙就带着嫌疑人蔡某某、王某丙(另案处理)与郑某某、陈某甲在**见了面,由陈某甲提供被殴打的业主照片给张某乙,张某乙将照片发给了蔡某某。中途王某乙又安排犯罪嫌疑人黎某某、王某甲去现场与郑某某、陈某甲等人见面,并嘱咐不把业主打严重了,接着陈某甲带着张某乙、蔡某某、王某丙与黎某某、王某甲在**门口的车上见面,王某甲和黎某某与张某乙、蔡某某、王某丙三人见面后,黎某某在车上称情况有变,指使张某乙、蔡某某、王某丙三人到**门口直接动手殴打带头的业主,并承诺给1万元的报酬,王某甲和黎某某下车后又告知郑某某、陈某甲事情办完后给张某乙、蔡某某等人一万元的报酬,之后蔡某某又邀约了犯罪嫌疑人陈某乙、廖某某到**门口见面,当日12时许,陈某乙和廖某某每人携带一把猎刀与蔡某某等人见面后,陈某乙和廖某某将携带的猎刀交给了蔡某某保管,蔡某某偷偷将猎刀放在王某丙背包内,蔡某某将业主照片提供给陈某乙并承诺陈某乙打完照片上的人后,给予5000元的报酬。陈某乙同意后,自己拿了一把猎刀并带着廖某某,并吩咐廖某某其在打人逃跑时接应他。当日14时许,前来维权的业主张某丙在**门口打电话时,陈某乙从背后用左手按住张某丙的右肩膀,右手拿着未打开的猎刀尾部跳起来朝张某丙头部右枕部砸了三下,并威胁说:“你维权、你带头、砍死你”,张某丙倒地后,陈某乙与廖某某迅速的逃离了现场。事后郑某某安排王某丁支付了张某乙一万元的报酬,假称是陈某甲欠张某乙的一万元钱,这一万元赃款张某乙分得2000元钱,蔡某某分得2000元钱,王某丙分得500元(到案后,王某丙已退还被扣押),陈某乙分得3900元钱,廖某某分得1000元钱,剩余的600元赃款被上述等人用于吃饭、坐车挥霍了。

同年8月2日,张某乙与陈某甲联系称公安机关在抓他,要陈某甲支付一万元用于跑路的费用,陈某甲同意后告知了郑某某,郑某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分三次在柜员机上取了一万元现金,同年8月3日00时许,郑某某和陈某甲与张某乙约定在沙市**附近见面后,陈某甲将郑某某取来的一万元钱拿出5000元(民警扣押后,实际只有4400元)交给张某乙用于跑路的费用,剩下的5600元钱放在其轿车扶手箱内作为备用,民警将三人抓获后,该一万元赃款已被民警全部扣押。经鉴定,受害人张某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8月6日受害人张某丙已获得7万元赔偿,并对涉案人员表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认定王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甲具有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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