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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号,住福州市晋安区**栋**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2020年3月4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到福州市鼓楼区**路**号**酒吧门口,欲到楼上宝马会所遭到酒吧保安林某某阻止,双方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随即打电话告知杜某某(另案处理)称其与人发生冲突,杜某某纠集了刘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赶到T2酒吧门口,在酒吧工作人员告知不予进入酒吧的情况下,上述人员仍硬闯进去但未果。杜某某遂又电话纠集黄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到T2酒吧门口一同冲击强闯酒吧,并与酒吧保安并发生肢体冲突后离开现场,致被害人肖某某、魏某某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某、魏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2、证人冉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阮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杜某某、王某乙、黄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对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及相互之间的辨认,被害人、证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的辨认;

6、鉴定意见: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杜某某等人之间的手机通话清单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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