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现住原籍。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占用已征用土地开设垃圾倾倒场,违法占地面积约30余亩,违法占地面积较大,污染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19年1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王某甲抓获归案。经查,王某甲对自己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