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物流配送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小区**号,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村口仓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2月26日20时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商业街**村湘菜馆门口因王某乙、王某丙应等人因停车问题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一方的司机发生口角,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突然发展为双方互殴,其中以栾某某(在逃)、汪某某(在逃)为首等人对王某乙、王某丙进行殴打,并把王某乙一方白色大众小车砸烂,并且导致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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