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甘肃省麦积区,住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户籍在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路**号**栋**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7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在无锡市梁溪区九克拉KTV二楼777包厢门口与客人陈某甲等人因消费费用和九克拉KTV工作人员王某乙被砸问题发生争执,后陈某甲逃跑,王某甲等人去追陈某甲,王某甲在九克拉KTV一楼大厅拿出橡胶棍和拖把发给追逐的九克拉KTV员工,后王某甲等人在无锡市梁溪区商公园小木桥旁追到陈某甲,和陈某甲一起唱歌的陈某乙等人也过来处理此事,后双方有起争执互相殴打,致陈某乙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认定王某甲发棍子和拖把给他人,之后他人对被害人持棍和拖把殴打被害人致轻伤二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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