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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重新被取保候审。

本案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1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兰陵镇埠后村王某丙(已起诉)、王某甲等人纠集家族势力,在王某丙任村书记以来,多次在村中对村民进行殴打、辱骂,致多人轻伤、轻微伤,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涉嫌寻衅滋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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