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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99********,汉族,陕西**学院大三在校生,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 2020年7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19日,孟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四另案处理),在明知其上线提供的资金为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在陕西省西安市、商洛市等地租用他人支付宝、银行卡等注册“**网”交易虚拟账户,利用“**网”交易平台购买“USTD”泰达币从事洗钱活动。2020年4月份,何某某指使赵某某(另案处理)在商洛市洛南县古城镇等地组织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人出租支付宝账户洗钱,王某甲获利200元。

经查:王某甲支付宝13259******账号于2020年4月22日至23日过账资金为874704元,其中涉及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冒充公检法诈骗2000万元的电信诈骗案,涉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被电信诈骗98万案,唐河县王某乙被电信诈骗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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