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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道**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2月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前提下,先后在贵州省赤水市、云南省昆明市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利用个人身份信息开设个人账户办理银行卡,贩卖银行卡四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500余万元,共获利9000元并用于挥霍。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初犯、认罪认罚、已退所获赃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所退9000元涉案款物由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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