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共同建立名为“国台大家庭”的微信赌博群邀约人打手机麻将,并收取房费牟利。2019年3月至5月期间,王某甲与王某乙共同邀约宋某某、王某丙、刘某丙等二十余人进入该微信群通过“天天贵阳麻将”手机软件打一元一分的手机麻将进行赌博,每场(八局为一场)收取4元房费,其中,王某甲购买钻石开房,王某甲和王某乙共同收取房费,王某甲与王某乙共收取房费6000余元,二人各分得3000余元。

案发后,王某甲、王某乙已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破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六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缴纳违法所得及行政罚款凭证;2.证人证言:王某乙、赖某某、陈某甲、贺某某、罗某某、余某某、何某某、刘某甲、彭某某、王某丁、宋某某、刘某乙、王某戊、王某己、刘某丙、农某某、赵某某、周某甲、陈某乙、杨某某、蔡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13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王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设定赌博方式,提供网络赌博场所,并从中收取房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好,此外,其非法获利数额较小,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