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将本案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20年7月,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室家中,伙同其妻子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科乐麻将软件为赌博工具,组织他人通过网络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并以出售房卡的方式抽头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下班后,在杨某某忙不过来的情况下,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记账。杨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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