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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间,王某乙、李某某(已起诉)在射阳县合德镇**居委会**组王某丙(已起诉)家中购置摆放90台电脑,通过邀请人员向其购买具有自动抓取赌博网站用户信息功能的“幸运五叔”外挂软件和电脑的方式招揽王某丁、陈某某、范某某等参赌人员,利用该软件在赌博网站自动下注持续组织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530万余元。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受雇于王某乙、李某某从事赌博网站账号登陆、充值和提现等工作每月领取3000元工资,共非法获利600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王某丁、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同案人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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