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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曹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3日、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刘某甲、李某某在曹县**镇**村**村**街路东一门面房内开设电子游戏室,刘某甲占比40%,王某甲占比40%,李某某占比20%。2013年5月22,曹县公安局对该电子游戏室检查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五人、赌博室上分人员刘某乙及电子赌博机十六台,查扣赌资人民币2000元。经曹县公安局鉴定,十六台电子赌博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9年3月7日主动到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户籍证明等;2.检查、辨认笔录:证人刘某乙对刘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等人证言;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查获赌博室同步影像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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