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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4********, 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户籍地住址甘肃省民勤县**镇**村**社**号,案发时暂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自2019年2月25日至3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邱某某、丁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占某某(均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分别通过微信群、QQ群发布信息、发展会员,诱骗被害人雷某某等人在名为“北京赛车PK10”网络游戏平台上,以支付宝转账、扫码支付、微信支付的方式,收取赌资购买游戏分值押分投注进行赌博。2018年8月15日至24日,李某某伙同占某某,租用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由李某某出资,占某某运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QQ群(群名称为“东山再起”)任管理员操作平台,诱骗被害人进行网络赌博。李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至24日,雇佣王某甲通过扫码共收取赌资人民币5900元转给上家“阿准”。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上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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