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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开始,同案人王某乙、王某丙经策划,在网络平台“三副510K”APP上开设赌场,通过创建赌博微信群的方式招揽参赌人员,聚众进行“打五十K”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2020年4月15日,同案人王某乙、王某丙共组织高某某、翁某某、王某丁等30多人在上述网络平台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万元左右,二人各从中分得人民币约13000元。其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同案人王某乙、王某丙没空的时候,偶尔两三次帮忙使用王某丙的财务号对该赌博群的输赢情况进行统计记帐,从中获取报酬人民币200元。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同案人王某丙的动员下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罪行,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记帐本、提取笔录、微信群首页截图、群成员个人页面截图及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林某某、魏某某、王某丁、卢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同案人供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同案人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

4.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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