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乳名王某乙,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8********,穿青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街**路,住纳雍县**街**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值班律师刘柱,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其位于纳雍县**路**附近的家中摆设了两台自动麻将机开设麻将馆供他人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晚餐,王某甲从中抽取头钱牟利,并在麻将馆内销售香烟、饮料。同年5月11日,因部分参赌人员怀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麻将馆内的麻将机有问题,上门要求王某甲退还所输钱财,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王某甲遂以被参赌人员敲诈为由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甲传唤到案,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参赌人员三人,收缴赌具麻将机两台(已销毁)、麻将两副,塑料凳十张。开设麻将馆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抽头渔利共计1万元。
另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家属向纳雍县公安局上缴了王某甲违法犯罪所得1万元。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检查、搜查、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王某甲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上缴违法犯罪所得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收缴在案的王某甲开设赌场所获违法犯罪所得1万元及作案工具麻将两副、塑料凳十张,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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