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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5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5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至2020年9月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牟利,在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淀西村前荇2222号的家中多次组织赌博人员高某某、蒋某甲、叶某某、张某甲、金某某、王某乙、张某乙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王某甲从“庄家”处收取每局2-5元不等的台费。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高某某、蒋某甲、缪某某、叶某某、张某甲、金某某、王某乙、张某乙、蒋某乙、张某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时间开设赌场的事实。

2.抓获地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20年9月3日,公安机关对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淀西村前荇2222号一赌场进行检查,抓获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王某甲并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扑克牌一副、赌资430元以及无主款600元并予以扣押;抓获参赌人员叶某某等人并对相关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并收缴赌资的情况。

3.到案经过、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到案情况。

4.户籍资料、前科情况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身份及无前科劣迹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处理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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