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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84********,布依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贵州省望谟县人,住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望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伙同罗某某、王某甲(均不起诉)等人在望谟县**乡**村***组的一片青杠林中开设赌场,赌场用硬币猜单双(俗称“亢宝”)方式进行赌博,组织游某某、段某某、谭某某、吴某某等人赌博,并在赌场上安排人员按比例从每局赢家赢取的赌资中抽头渔利,期间韦某某还在赌场安排人员放高利贷(放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望谟县公安局认定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韦某某不起诉。

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越野车1辆(含钥匙)、手机1部非专门犯罪工具依法发还韦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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