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住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10月间,伙同王某乙、何某某、沈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负责为赌场联系、组织人员参赌,每场获取200元左右的好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10月间,通过为赌场联系、组织人员参赌,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
3.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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